佔有委託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佔有委託物的規定是什麼?

佔有委託物的規定是什麼?

佔有委託物是指基於合法契約關係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實際佔有的屬於出租人、委託人所有的物。

佔有委託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將借用物、租賃物或保管物交付他人修理、運輸等,往往基於兩種情況:一是在原權利人拒絕履行或不能履行維持物的使用價值的義務時,佔有委託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代替原權利人履行義務,以使物能夠被借用人、承租人有效使用。

二、無權佔有沒有留置權

無權佔有是有留置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由此可見,留置權也適用善意取得。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無論債務人是無權處分還是非法佔有,只要債權人是善意佔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權。

三、佔有改定可以設立質權嗎

1、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2、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佔有委託物是指佔有人基於契約關係而保管委託人的東西。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合同的類型也在不斷的上升,例如我國的委託合同、質押合同等,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