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被總公司撤銷是否還要履行合同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被撤銷後,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由總公司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分公司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
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
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所以分公司簽訂合同後,分公司被公司註銷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的,由總公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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