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要約撤銷合同成立嗎
要約撤銷的,要約就失效,要約失效後,合同不會成立。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合同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
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
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
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生效後,合同才會成立。
所以要約被撤銷的,合同是不會成立的,發出的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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