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
雖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了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不能僅僅以有沒有蓋公章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效,而應該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無效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