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也不屬於印花税税法中列舉的徵税範圍。因此,對公司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税徵税範圍,不徵收印花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