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應該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其次,必須有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不離婚而分割財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離婚後,未成年和不能單獨生活的成年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如何給付,給多少。未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時間及方式等。
4、對夫妻共同財產和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簽訂財產協議之後,要按照協議的規定分割財產,簽訂協議分割財產之前,需要在協議中明確財產的範圍,財產的分割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出現爭議後的解決方式,可以攜帶該協議書,本人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離婚。
二、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麼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沒有固定的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
1、男女平等。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
4、照顧無過錯方。
5、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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