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年限是多少年?

一、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年限是多少年?

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年限是多少年?

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年限最高為20年。在我國目前的勞動保障領域沒有專門出台計算工亡時限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80預期壽命)。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賠償金額

供養親屬撫卹金賠償金額=1200元/月×40%=4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傷死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如果供養親屬撫卹金被進行了調整,其計算就應適用調整後的標準。

對於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在3人(含以內),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計算每人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一般在沒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情況下,也不會存在爭議。

對於這種工亡職工有多名符合條件供養親屬的情況,如果每名供養親屬撫卹金按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的規定比例計算下來,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就超過了工亡職工生前工資總額,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因此,各供養親屬對誰該多拿誰該少拿就會產生爭議,對此,《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配套規章對供養親屬撫卹金總額超過100%的情形,並沒有明確的計算規定。如果各供養親屬不能協商解決該問題,仲裁機構如何讓工亡職工的親屬在已經失去親人的同時,儘量避免內部再產生矛盾,公平合理地分配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先按各供養親屬應享受撫卹金的規定比例之和計算平均比例,再按工亡職工生前月工資總額和各供養親屬應享受的相應比例計算其應享受的撫卹金。

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第四條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綜上所述,工亡供養親屬撫卹金年限最高年限為二十年。具體年限要根據供養親屬的年齡來計算。若供養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將不再享受撫卹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