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住房補償標準有規定嗎

離婚無住房的補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調節或者判決暫時居住,但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暫住方應當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負擔能力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以使無權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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