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從什麼時間開始?

遺產繼承從什麼時間開始?

一、遺產繼承從什麼時間開始?

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這裏所説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後者是指公民因戰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生理死亡時間,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為準;沒有醫院死亡證明的,可以公安機關注銷死亡人户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的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屆滿之日確定為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還是宣告死亡,都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的,為了確定繼承順序,需要進行死亡推定。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的,推定託輩先死亡;如幾個人輩份相同,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

二、房產繼承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特別訴訟時效主要有:

1、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三年。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

3、四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從那一刻開始就可以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在一個事件中同時死亡,則其他繼承人如果和死去的繼承人輩分相同,可以實施代位繼承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