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委託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雖然我們能夠知道了,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但是作為委託人,監護人來講,應該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委託監護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根據有關規定,美脱監護人也應該承擔起對被監護人的一些監護責任。具體看下文。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託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裏一段時間。在他人受監護人委託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託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託人來賠償的,那麼就由受託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託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到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為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託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託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辦理委託監護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本等);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託監護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受託監護人、委託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等);

(2)被監護人需要委託給他人監護的原因;

(3)受託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4)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監護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要有其接受監護的意思表示;

(6)受託監護人的職責;

(7)委託監護關係的解除與撤消。

辦理委託監護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監護人要具有合法的監護資格;

(2)監護人和受託監護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自願;

(3)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取消的除外;

(4)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我們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也就能夠了解到,作為委託監護人來講,他們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其實更多的小編也應該要提醒各位監護人,作為監護人來説不僅要時刻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也要肩負起自身的責任,這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