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後的户口怎麼處理

我國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條例中並無強制性規定户口遷出的情形,而且户口管理屬於公安行政管理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公民户口的遷出要基於本人自願,沒有辦法強制遷出户口。解除收養關係後,只要户口是合法的,被收養人本人可以決定是否要遷出户口。收養人在解除收養關係後,被收養人如果不願遷出户口,而收養人單獨要求被收養人遷出户口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解除收養關係連帶被收養人遷出户口的,法院只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户口怎麼處理

解除了收養關係,户口本上的親屬關係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户口變更時可以遷出或者是分立、另立。但分户的前提是被收養人自身有住房,被收養人沒有住房的,即便分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户口還是在同一地址。

同樣,離婚和房屋買賣户口遷出問題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