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總承包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建設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總承包適用的範圍包括工程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施工、設備採購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轉包合同無效後怎樣結算工程款
1、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通常情況下,工程轉包沒有發生糾紛時,在工程完工後,發包人都會按照將相應的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
但因工程轉包發生糾紛,工程轉包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時,承包人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也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人工費、管理費等成本支出。
因為承包人沒有實際的履行合同,且轉包行為違法,所以承包人不能因非法轉包行為獲利,實則發包人無需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轉包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互相返還各自財產。
但因建築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觀上嚴格適用返還財產的規定,必將使工程喪失其效用價值,也進一步擴大了雙方的經濟損失。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完成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3、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結算當承包人出現資信狀況惡化、破產、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等情形時,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在已完成建築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解釋規定,在工程轉包合同無效時,已完成工程質量經驗收不合格或經修復後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付工程款,已付款的,可要求返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所以工程總承包適用的範圍包括工程的設計、工程勘察、工程施工、設備採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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