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中不可抗力因素怎麼賠償
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不可抗力因素之一:
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
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
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説就不是不可抗力。
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瞭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抗力因素之二:
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
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抗力因素之三:
不可克服性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
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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