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失敗後怎麼辦?

工傷鑑定失敗後怎麼辦?

在工作中難免會受到一些身體上的傷害,有時候還會出現嚴重的損傷,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本着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國家在很早前就推出了《工傷保險條例》來保護人民在工作中的利益,但是前提是要對所受的傷害進行鑑定,但如果工傷鑑定失敗後該怎麼辦呢?下面是一些處理建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後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工傷首次鑑定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

如果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由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工傷鑑定失敗後可以向上一級申請再次鑑定,但是如果再次鑑定報告仍然顯示不符合工傷的標準,就不能再次申請了,也就是確定這並不是工傷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受傷的人就只能走醫療報銷的道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