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稱懷化XX公司)訴被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懷化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懷化XX公司,地址懷化市鶴城區迎豐西XX。

原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稱懷化XX公司)訴被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懷化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智林(特別授權),湖南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胡XX,湖南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懷化XX公司,住所地懷化市鶴城區迎豐西XX325號。

法定代表人:黃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稱懷化XX公司)訴被告懷化XX公司(以下簡懷化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磊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丁偉、倪X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譚X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法定代表人張XX及原告委託代理人劉智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懷化XX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經審理,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懷化XX公司訴稱:2014年7月至9月,被告為開辦酒吧,將液晶拼接屏及亮化等工程發包給原告。為此,雙方於2014年7月21簽訂了《液晶拼接屏施工合同》;於8月18日簽訂了《D1GLUB亮化工程合同書》;於8月25日簽訂了《液晶拼接屏補充協議》;於8月28日簽訂了《LED顯示屏合同書》及於9月17日簽訂了《D1GLUB海盜船亮化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總價款為948414元,合同約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2014年11月29日,原告施工完畢通過被告驗收,並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根據合同約定和施工過程中的變更情況進行總結算確認,被告在扣除原告預收款後應給付原告工程款442614元,該款被告至今未付給原告。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未按期付款,將每天按照合同金額千分之四支付原告違約金,但是總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故被告實際應該支付原告違約金45580.7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261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45580.7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懷化XX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為裝修酒吧,將液晶拼接屏及亮化等工程發包給原告。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7月21簽訂了《液晶拼接屏施工合同》;於8月18日簽訂了《D1GLUB亮化工程合同書》;於8月25日簽訂了《液晶拼接屏補充協議》;於8月28日簽訂了《LED顯示屏合同書》;於9月17日簽訂了《D1GLUB海盜船亮化工程合同書》。上述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948414元,且雙方約定因被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則應償付違約金,每延遲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相當於合同總價的4‰作為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2014年11月29日,原告施工完畢通過被告驗收,並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根據合同約定和施工過程中的變更情況進行結算,經確認,工程總價為987214元,在扣除原告預收款後應給付原告工程款442614元。因該款被告至今未付給原告,原告隨即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經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當庭舉證、陳述,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證實:

1、原、被告企業註冊登記資料、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各一份,證實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2、《液晶拼接屏施工合同》、《D1GLUB亮化工程合同書》、《LED顯示屏合同書》、《液晶拼接屏補充協議》、《D1GLUB海盜船亮化工程合同書》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就D1GLUB酒吧液晶拼接屏及亮化等工程的裝修款及違約責任等達成一致;

3、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單一份,證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對原告裝修安裝的項目進行驗收的情況;

4、《D1GLUB施工總結算單》一份,證明原、被告確認工程款為987214元及在扣除原告預收款後,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442614元的相關情況;

5、庭審筆錄一份,證實本案的其他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液晶拼接屏及亮化項目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成立承攬合同關係,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製作、安裝義務,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結算的數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依照原、被告的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向原告支付3948.8元(987214元×4‰),從2014年12月2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但最高額不超過45580.7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懷化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懷化XX公司支付工程款44261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3948.8元的標準,從2014年12月2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但最高額不超過4558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23元,由被告懷化XX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磊

人民陪審員倪X

人民陪審員丁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譚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