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公司要求加班是否合理

一、懷孕公司要求加班是否合理

懷孕公司要求加班是否合理

懷孕公司要求加班是不合理的,但也要根據懷孕職工的具體情況來分析,《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 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至少有三方面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

首先,必須是出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其次,必須事先與工會協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説明。

第三,必須事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二、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情形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上規定的是對於那些懷孕已經有7個月以上的這部分職工,公司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求去加班的。假如説是剛懷孕,在公司安排加班的情況下員工直接以懷孕為藉口拒絕加班的話,理論上公司雖然不能直接辭退,但實際上也不利於員工以後開展工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