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也叫勞動爭議,通俗來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利益的糾紛。其中,利益糾紛一般包括工資,工時以及解僱等方面。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工時不明或是無故解僱員工,就會與員工產生勞資糾紛。
在勞資糾紛案件中,為確保勝訴,原、被告一般應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用人單位提交其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3、合同工,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應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係的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5、勞動爭議發生的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材料)。
6、用人單位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
(一)開除糾紛
1、開除處理決定書;
2、被開除者錯誤事實的證據;
3、開除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企業負責人的意見,職代會的討論決定、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的證據)。
(二)除名糾紛
1、除名處理決定書;
2、曠工的事實依據,勞動者的原始考勤記錄;
3、除名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職代會的討論、工會的意見及是否書面通知本人);
(三)辭退糾紛
1、辭退處理決定書;
2、被辭退者違紀的事實依據;
3、辭退處理程序方面的證據材料(工會意見、職代會的審議記錄、是否發放《辭退證明書》)
(四)辭職糾紛
1、辭職申請書;
2、審批手續、及是否批准辭職的決定書;
(五)自動離職糾紛
1、自動離職的事實根據;
2、自動離職審批手續及處理決定書;
(六)勞動報酬糾紛
1、用人單位的勞資部門出具的勞動者的工資發放標準(確定工資的標準、最低工資、工資的形式);
2、工資是否實際支付、剋扣或拖欠工資的事實依據;
3、對直接受理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提供僱傭關係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無合同的應提供付出勞動的數量、及報酬計算的證據)。
(七)履行勞動合同糾紛
1、因工作內容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衡量勞動者勞務的數量標準及質量標準及未完成指標、任務的證據。
2、因試用期、合同期限而產生的糾紛
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長試用期的證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隨意、無故改變合同期限及單位解除合同的證據。
3、因工資、勞動紀律產生的糾紛(可參照開除、除名、辭退、勞動報酬糾紛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