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合同沒到算違約約嗎?

一、辭職了合同沒到算違約約嗎?

辭職了合同沒到算違約約嗎?

不算。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不違約。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內辭職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並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者如果要辭職的話,那麼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履行了這項義務之後就可以寫離職了,這也就意味着即使沒有達到勞動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具體期限,也是可以離職的,不算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