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什麼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什麼的權利
律師解析: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
(7)其他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