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我國民事法律規範,主要調整的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益以及人身權益,在確定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後,若能確定侵權主體,並且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就可以在訴訟時效範圍之內,提出訴訟請求,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呢?

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什麼是不作為侵權行為

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對相對人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消極的行為方式。 不作為侵權就是指,政府部門的不作為,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

民事法律關係上的不作為侵權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a)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作為義務的來源主要包括: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合同約定的作為義務,當事人間的特殊關係引起的作為義務);

(b)行為人具有行為的能力;

(c)不作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d)過錯責任還須行為人具有過錯。

三、不作為相關知識

不作為行為類型:

關於不作為的類型,刑法理論的通説是分為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此外,我國刑法學界還存在一種同時包含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的犯罪的觀點。我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作為與不作為的關係。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別並非簡單地在於身體動靜,而主要在於違反的義務法規的性質。作為是違反禁止性義務法規,而不作為是違反命令性義務法規。因此,凡是違反命令性義務法規,應為而不為的,就是不作為。不作為的內容是命令性義務法規規定的作為。如果應為而不為,儘管實施了其他身體動作,仍然是不作為。因此,對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應當從本質上去把握,否則,就可能導致對純正不作為的否定。例如,公認為純正不作為犯的遺棄罪,也並非沒有任何身體動作。遺棄嬰兒,往往將嬰兒置放在街邊路旁。在這個意義上,我主張作為與不作為是一種非此即彼的反對關係。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刑法規定只能以不作為構成的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據此可以對純正不作為犯予以正確的認定。例如,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立法適例。遺棄罪就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這種扶養義務而構成的,是純正的不作為的犯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由於在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司法機關在認定不純正作為犯的時候,應當注重考察不作為與作為是否具有等價性。只有在具有等價性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例如我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包括作為的故意殺人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種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就是不純正的不作為犯。例如,母親故意不餵養嬰兒,致使嬰兒飢餓而死亡。這一不餵養的行為作為一種不純正的不作為,與作為的故意殺人具有價值上的等同性,應以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論處。

財產侵權屬於一般侵權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這也就回答了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這個問題。對於那些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希望得到救濟的主體,都需要按照該規定,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的請求,同時在受傷的過程之中,需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