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財產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多的,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可以在訴訟時效範圍之內,提出起訴請求,不同的案件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不一樣的,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呢?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為之後,需要先收集證據之後,在提出訴訟請求。

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一、財產侵權訴訟時效有多久?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財產侵權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説,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侵權行為地往往具有多樣性。

2、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

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説,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在同一糾紛案件中的並存。

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兩種法律關係經常並存於同一糾紛案件之中。

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為之後,就需要先收集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證據,之後,在手寫訴狀之後,就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説,若不知道該如何收集信息,可以諮詢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