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第一千零一十四條【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二、姓名權和名稱權有哪些
區別我們使用的姓名從法律角度講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名稱;
狹義的姓名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在生活中很多人將姓名權與名稱權混淆,從法律維權的角度講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如下:
(一)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而名稱權的主體有三:
1、法人;
2、個體工商户;
3、個人合夥。
(二)名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姓名則可以有多個。
(三)名稱權在登記範圍內具有專用性,姓名權無專用性。
(四)名稱權可依法轉讓,姓名權不得轉讓。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
自然人的姓名權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的名稱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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