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民事主體應如何行使民事權利
民事主體可以按自己願意行使民事權利,但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條【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義務一致】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一百三十二條【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有哪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
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
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
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但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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