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物權確認請求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
物權確認請求權是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居時向法院主張確認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物權的獲得
(1)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
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
所有權是自物權。
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
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
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這是以物權是否具進行的分類。
主物權是指能夠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
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
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
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所以物權的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物權權利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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