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所需證據有哪些?

一、訴前財產保全所需證據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所需證據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所需要的證據主要有: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保全的財物、金額及證據、事實與理由等內容。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證據保全必須詳細列明申請保全的證據情況。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以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用於擔保的財產可以是現金(應提供存摺)、房地產(應提供權屬證明)、車輛(須提供有效的全保單)、股票等所有權明確、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擔保人對擔保財產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並且沒有設置擔保或被執法部門查封。擔保財產權屬憑證必須提供原件核對。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拓展資料。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總之,有關財產糾紛的案子在起訴前難免會擔心這部分的財產還沒有經過審判就被人轉移或者損壞,所以通過法律規定的保全渠道是最穩妥的辦法,但是法院不會無故採取方法保全,而必須要在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資格的情況下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