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財產保全如何處理

一、移送管轄的財產保全如何處理

移送管轄的財產保全如何處理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户:有明確的開户行、户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複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支付費用,根據財產的多少進行支付,財產越多支付的費用越高,財產保全費是由敗訴的一方進行承擔費用,不過進行財產保全需要先付款,意思就是申請財產保全的人先進行墊付,後期再由敗訴方進行償還墊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