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迫他人做事定什麼罪
構成脅迫罪,是指分為狹義的脅迫罪和強制罪兩種。
狹義的脅迫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生命、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或以足以加害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脅迫他人的行為。
根據犯罪行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進行相應的處罰。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脅迫他人犯罪、並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處罰,脅迫人按照主犯處罰,被脅迫人屬於脅從犯。
脅迫他人犯罪、並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處罰:
脅迫人按照主犯處罰,被脅迫人屬於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引誘他人犯罪的行為屬於教唆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犯,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二、脅迫罪的特徵是什麼
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個人的意志活動自由。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加害對方或對方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脅迫被害人的行為。
這裏的脅迫,是指狹義的脅迫,即以引起對方的恐懼為目的,告知對方欲將加害之事。
本罪的既遂,以使對方知道欲將加害之事即可構成,並不要求對方已實際地產生了恐懼心理。
(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一般認為行為人須具有引起對方恐怕的目的。
所謂強制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或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脅迫,或者用強迫手段使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
脅迫他人做事屬於脅迫罪,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意志活動自由,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侵害他人名譽、財產的行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行為人故意而為之的,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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