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會犯罪嗎
明知運動員要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而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常見興奮劑都有哪些
種類興奮劑是加速和增強中樞神經系統活動,使人處於強烈興奮具有成癮性的精神藥品。
興奮劑的種類繁多,大多通過人工合成。
1、刺激劑品種:
包括苯丙胺、咖啡因、麻黃鹼(常包含於各種感冒藥)、尼可剎米(呼吸興奮劑)、士的寧(常包含於各種中藥外用藥)等。
特點:
對神經肌肉起直接的刺激興奮作用,屬於最早使用的興奮劑,也是最原始意義上的興奮劑,被發現得最早,其特點是起效快。
危害:
毒副作用大,大量使用可致猝死,最早被禁止使用。
2、蛋白同化製劑品種:
合成代謝類固醇、β2激動劑,包括大力補、諾龍、康力龍等。
特點:
合成代謝類固醇在競技運動方面主要是促進蛋白合成代謝,刺激肌肉細胞和骨骼細胞生成新的蛋白質來增加肌肉和骨骼重量,使運動員在一定時間內增加訓練強度和延長訓練時間。
危害:
這類藥物起效相對較慢,一般需堅持長時間服食,毒副作用發生較慢但延續時間往往更長,甚至發生在運動員退役後較長時間內;
其潛在的毒副作用可引致肝臟、心血管系統、生殖系統災難性的後果,如肝癌、猝死、不孕不育等。
3、血液興奮劑特點:
又稱為血液(紅細胞)回輸技術,是通過輸血使機體內含有更高的紅細胞濃度以獲得更高的攜氧能力,以克服因缺氧帶來的各種對中樞神經系統的不良干擾。
其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自體血事先提取貯存後回輸,以及同種異體(他人)同型血回輸兩種。
危害:
加重心血管的血液循環,可引起休克;
若輸注他人的血,有可能出現過敏反應,引起急性溶血並伴隨腎功能損害;
另外,還有感染肝炎、艾滋病等的危險。
4、內源性肽類激素品種:
包括人體生長激素、胰島素、促性腺激素等,最常見的是EPO,即(促)紅細胞生成素。
特點:
靜脈注射EPO以後血液中的血紅蛋白含量及血細胞比容上升,進而帶來攜氧能力及跑步耐力增加的好處,其效能類似於血液回輸技術。
危害:
注射EPO以後血液會處於高黏滯狀態,流動明顯減慢,在運動中體液丟失增多後變得更為顯著,可影響凝血機制的正常穩定,大大提高心臟病和卒中的發病率,甚至可致癲癇發作、靜脈血栓形成、肺栓塞等。
依據《刑法》的規定,明知運動員要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為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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