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措施是不是都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都是有臨時性的,並無永久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的時間是多久
行政強制措施解除的時間沒有固定期限,一般以案件具體需要的時間為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三、登記保存是不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登記保存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行政強制措施指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等目的對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登記後保存對財產或物品實施了暫時性控制,所以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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