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其自行搬遷,在指定期限內未自動搬遷,開始強制搬遷;2、強制拆遷時,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都到現場,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相關物品進行證據保全;3、把物品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或存放在倉庫中,通知當事人領取物品;4、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