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是什麼?

一、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是什麼?

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是什麼?

集體建設用地出讓方式如下: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是什麼?

程序:受理——審核——報批。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於何項目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3、受讓方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複印件;

4、受讓方平面佈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複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複印件;

11、簽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簽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表;

13、工業項目受讓方應附環評批覆文件複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隻有我國的國家和集體才能擁有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以避免再遇到相關的土地的情形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