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區別?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我國對於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的重視程度不言而喻,隨着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各項政策也越來越明確具體,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系列的證書,但是有很多人卻只知道這些證書,卻不知道這些證書各自有什麼意義,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研究一下。

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區別

區別在於土地使用權證是對依法獲取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既有所有權,也有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

房屋所有權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很多城市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是合二為一的,即只發放產權證,產權證內容包含了土地證記載的事項,這是今後的大趨勢; 一個城市出現兩種情況大多是因為審批原因造成的,例如有的城市,規定區縣一級可以審批普通住宅,這就不需要發放土地徵,但是對於商業用房和別墅、外銷公寓住宅卻必須由市(或省)一級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批,並且發放土地證。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就會造成一個城市兩種情況。 如果是兩個證合二為一的,那麼沒有土地證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如果按照規定應該有土地證,那麼沒有土地證對於今後出售該發拿鍋鏟就會造成影響。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兩個東西是不同的,一個是對土地的使用權,一個是對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倆者明顯不是一個東西,但是很多人卻不明白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因此我國也開始慢慢將這兩證合二為一,更適應人們生活的需要,這也是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