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範圍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城鎮以上的地區使用土地都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是税法規定的納税區域內的土地。
詳細的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範圍如下:
1、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即徵税範圍不包括農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税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税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在我國各省的城鎮地區,任何人只有獲得的是免徵税額的土地,都需要在土地的使用期間,繳納土地使用税。若是其他人,或者是被税務局等國家機關,發現他人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之中,並沒有納税,此時逃税的數額比較大,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