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與欠條的區別與時效是怎樣的
借條是出借人寫的,而欠條是借款人寫的。
沒有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二十年,但沒有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限只有三年。
另外,法律對已經註明清償債務期限的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限的規定相同,均為三年。
欠條的時效如下:
1、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三年內主張;
2、雙方當事人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三年內,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主張。
借條的時效如下:
1、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三年內主張;
2、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借條簽字之日起二十年內主張。
二、法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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