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能否轉換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可以進行轉換,保證擔保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進行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抵押擔保是指第三人或債務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對債權人進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民法典規定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都有哪些
可以設立抵押擔保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固定於土地並不能移動的有獨立實用價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樹木、溝渠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我國法律規定中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順序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因此,清償順序是:
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
2、如果該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則任意執行抵押物或者主張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
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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