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不支付尚欠款項,律師接受委託後,全力追回了委託人的損失。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對方拒不支付尚欠款項,律師接受委託後,全力追回了委託人的損失。

    民事判決書

    (2021)閩0603民初81號

    原告:××日報(漳州)廣告公司。

    委託代理人:黃偉銘。

    被告:漳州市XX公司。

    第三人:福州××傳媒有限公司。

    第三人:福州××傳媒有限公司漳州XX。

    原告××日報(漳州)廣告公司與被告漳州市XX公司、第三人福州××傳媒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傳媒有限公司漳州XX合同糾紛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4日立案,於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閩0602民初81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本院管轄。本院於2021年1月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日報(漳州)廣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原告廣告展位費3萬元及利息損失。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和第三人負擔。

    被告辯稱,一、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二、原告從未向答辯人催討過案渉合同展位費。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提交證據。第三人未答辯,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相關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本案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日報(漳州)廣告公司與漳州市XX公司簽訂的《參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關於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催款時,被告同意支付案涉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展位,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費用3萬元,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廣告展位費3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第三人為債的加入,由第三人付款,但其未提交相應證據,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3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本案第三人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以視為其放棄了當庭陳述、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漳州市XX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日報(漳州)廣告公司廣告展位費3萬元及利息(以3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日報(漳州)廣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漳州市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鄒××

    審判員  林××

    人民陪審員  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