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責任

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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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放棄債權如何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  營業外收入  借:其他應付款  貸:營業外收入  債權人就是債主,如果自己是債權人,就是應收;如果人家(對方)是債權人,對於自己來説就是應付。書上既然説的是“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就是人家的債權,是自己的應付,即應該給人家的錢。  其次,債權人消亡或放棄債權,可以作為債務重組處理,如果是人家的債權,對於你們來説就是減少了應支付的金額,作為你們的營業外收入;如果是你們的債權,等於是損失了,就計入營業外支出。書中所言是人家的債權,你們的債務,既然不用支付了,就成為你們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