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合同的相關知識

在雙方當事人都合意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選擇代物清償的方式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而至於代物清償合同的一些知識也是我們應該瞭解和知道的,下面請和我們的小編一起閲讀下文吧!

代物清償合同的相關知識

一、代物清償合同的效力

(一)、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並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於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於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於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

(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説,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於同時履行了原債務。

(三)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並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説,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即應中斷、重新起算,合同如僅系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原債務之訴訟時效不中斷。

(四)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並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亦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反之,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隨同消滅。

(五)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二、代物清償合同的特徵

(一)代物清償為合同

代物清償是債務人為清償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仍以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故性質上為仍為合同。代物清償合同通常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許第三人清償債務,代物清償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物清償雖為合同,但並非當事人雙方變更(更改)了前合同的內容,它只是履行方法(或標的)的變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標的是貨幣,後合同以房產代替,又如以勞務代替。代物清償既為合同,則其簽訂、履行自應受民法典的規範。

(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原債務並不消滅

債務人即負有履行新債務之義務,但對債權人而言,其原債權並未因代物給付合同的成立而歸於消滅,債務人負擔新債務乃是作為履行原債務的一種方式,新債務與原債務基於同一目的同時並存,只不過在履行期內債權人只能就新債務請求履行,新債務獲滿足後,原債務同步消滅。當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亦不妨約定,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原債務即歸於消滅,此種約定亦為有效,但此時即成立債法上的另一制度——債的更新,非屬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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