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但是仓储合同一般需要有相应的资质或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保管合同是交付保管物方生效,仓储合同一般签订即生效。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