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駐外算加班工資嗎

一、駐外算加班工資嗎

根據規定駐外算加班工資嗎

出差與客戶聯絡或完成其他任務,時間即由個人掌控,同時還要考慮出差人員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應相當於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在此情況下,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應該視具體情形而定。

第一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提供了勞動,應該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要麼安排補休,要麼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儘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質量與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畢竟未為單位創造任何效益,因此該雙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處理

1、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

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公司有需要的話是可以安排勞動者進行加班,但是需要針對勞動者的同意其次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或者是進行調休處理,否則的話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進行投訴或者是申請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