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
法定代表人:晏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扶XX,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建軍,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顏XX,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株洲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縣。
法定代表人:何XX,隊長。
委託代理人:譚XX,男,漢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縣。
再審申請人湖南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顏XX、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終15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湖南XX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審 判 長 王 虹
審 判 員 李小紅
代理審判員 李雅靜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