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能否構成累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只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分子會被判處拘役,而判處拘役後再犯罪的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酒後駕車的認定
從性質認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該法及相關國務院條例規定了逃逸人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交通肇事是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造成的,但逃逸則反映出行為人對事故後果危害性繼續存在和擴大的心態,至少應該說是一種放任,屬於主觀故意的範疇,是不能被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完全包涵和吸收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後又逃逸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量刑幅度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精神,肇事後不逃逸,主動報警接受處理是肇事行為人法定的義務。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如果只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話犯罪分子會被判處拘役,而判處拘役後再犯罪的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的,被認定為累犯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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