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事業單位辭退人員招考規定條件有哪些?
1、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5、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7、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辭退的程式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二、辭退員工不服怎麼辦?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不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也是必須要存在法定的事由,如果本人不服從按排或者是違反了單位的制度,那麼單位是有權利進行辭退的,在進行招考時就需要說明其相關的條款,只要雙方都知曉此條款,那麼一般情況就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