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要和員工重新籤協議嗎
公司解散的,員工的勞動合同就終止,公司對員工給予經濟補償,而不是重新簽訂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解散員工怎麼賠償
員工是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公司領導不同意按照法律執行,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提出補償申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以公司解散是終止勞動合同,而不是重新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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