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營運證只收取工本費,連照相在內100元。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擴充套件資料: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說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的車輛營運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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