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搬遷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一、因搬遷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因搬遷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公司搬遷如果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辭退的就要補償員工一定的費用,補償標準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

1、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

3、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二、不給補償申請仲裁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三、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搬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可以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確定,但最多補償不會超過十二個月,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補償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