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時間是多長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時間是二十年,不論是第一次簽訂租賃合同還是續簽的租賃合同,簽訂的合同期限都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了,則超過的部分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因為租賃合同產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2、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3、當事人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對於未約定租金給付期限的訴訟生效的起算點只能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寬限期屆滿之第二日開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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