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買賣合同是否能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如果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買方是否能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因為賣方原因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買方是是否能要求其賠償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失的,這個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這個消極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這個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房屋上漲差價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是否能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是否能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要求退中介費
中介已履行了中介服務,並促成了合約的簽訂,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原因並不是由中介造成的,當事人無權要求中介退還已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約定支付報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之後是否解除,均不影響該報酬的支付。
因中介隱瞞、欺詐行為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委託人是否能要求中介返還居間費用,並就其因此遭受的損失向中介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三、履行了2年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能解除
履行了2年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能解除,但是不履行方需要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是否能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是否能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是否能解除合同。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否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是否能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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