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主拆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非居住房主拆遷補償的標準是對房屋本身的價值進行補償,一併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地方制定的獎勵政策。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結算差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非居住房主拆遷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