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不是成立
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的夫妻一方有代理權,應視為夫妻雙方有共同出售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簽署了買賣合同是不是有效
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不是有效需要按具體情況判斷,具體為:
1、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經夫妻另一方授權,不能輕易認定購房者為善意。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夫妻另一方認可。另一方認可的,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認可的,合同無效;
2、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方主張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特定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條件是有效的,具體條件如下: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達成意思一致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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